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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38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8012号原告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八间房北石家村甲1号院一层108室。法定代表人张国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红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素华,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A座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马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俊玲,女,蒙古族。委托代理人刘欣,女,汉族。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博盟公司)与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汇博盟公司委托代理人史红杰、赵素华,盘古氏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俊玲、刘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汇博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盘古氏公司给付工程款1495345.3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2月14日至给付全部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8日,汇博盟公司与盘古氏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盘古氏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的北京七星摩根广场公寓(四合院)八、九单元结构加固工程发包给汇博盟公司,工程价款采用预算与结算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工程预算价为745万,工程总价款以最终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汇博盟公司如约履行了施工义务。2014年12月30日,工程竣工并移交。2015年11月24日,双方确认工程总结算价款为609万元。结算后,盘古氏公司并未如约付款。因此,汇博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盘古氏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盘古氏公司辩称:盘古氏公司确认双方已经完成结算,对汇博盟公司主张的欠款数额也没有异议。但是,汇博盟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包括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限于2017年12月24日届满之前,汇博盟公司无权主张质保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8日,盘古氏公司与汇博盟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盘古氏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的北京七星摩根广场公寓(四合院)八、九单元四合院结构加固工程发包给汇博盟公司,工程暂定价款745万。盘古氏公司于结算审核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向汇博盟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限两年后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汇博盟公司完成了工程施工,且施工工程经监理单位验收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2015年11月24日,汇博盟公司与盘古氏公司签署结算审核书,确定审核工程造价为609万元。盘古氏公司已支付汇博盟公司工程款4594654.66元,尚欠汇博盟公司包括304500元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1495345.34元。庭审中,盘古氏公司提出汇博盟公司在质保期间对施工工程进行过重大维修,质保期限应截止到2017年12月24日。汇博盟公司确认质保期限截止到2017年12月24日。本院认为:汇博盟公司与盘古氏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汇博盟公司完成了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经监理单位验收符合质量规范要求,汇博盟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完成结算之后,盘古氏公司应于结算后14天内向汇博盟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的95%即5785500元,但盘古氏公司仅支付汇博盟公司4594654.66元,尚欠汇博盟公司1190845.34元。盘古氏公司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向汇博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指出,汇博盟公司在工程质保期限未届满即要求盘古氏公司支付质保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一十九万零八百四十五元三角四分,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二十九元,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七十元(已交纳);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七百五十九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承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