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费明阳与刘文华、蒋美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明阳,刘文华,蒋美君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939号申请人费明阳,男。被申请人刘文华,男。被申请人蒋美君,女。申请人费明阳与被申请人刘文华、蒋美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费明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文华、蒋美君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费明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文华、蒋美君名下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祖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