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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销售假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6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公诉机关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本院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无名保健品店内多次向他人售卖“植物伟哥”、“蚁力神”(红色字体和白色字体两种)、“硬到底”等假药。2016年6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店内��他人出售“植物伟哥”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店内查获尚未售出的“植物伟哥”、“蚁力神”、“硬到底”等假药共102粒。经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吴某某店内搜出的假药中均检出西地那非等成分。经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植物伟哥”、“蚁力神”、“硬到底”均属于按假药论处的假药。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诫勉语: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宝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