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海龙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海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845号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洮南市。法定代表人:汉洪元。被告:李海龙,男。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