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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林文禄与莫少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禄,莫少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365号原告:林文禄,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莫少疆,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冼伟芬人民陪审员  李健东人民陪审员  杨伟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楚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