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聂忠勇与肇庆东联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忠勇,肇庆东联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700号原告:聂忠勇,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告:肇庆东联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肇庆学院前过境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怀聪。原告聂忠勇诉被告肇庆东联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聂忠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聂忠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颖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