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能斌与河南省邦鹏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能斌,河南省邦鹏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苗关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174号原告:王能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河南省邦鹏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9号院407室。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生,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第三人:苗关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能斌与被告河南邦鹏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苗关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能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能斌承担。审判员 魏志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艳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