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3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雷与朱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雷,朱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赵雷,男,41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朱江丽,女,30岁,祥云县人。关于赵雷与朱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祥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祥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催告,被执行人朱江丽自觉履行了50883.80元,剩余116.20元及利息赵雷自行放弃主张,为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