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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闵家礼与重庆市龙凤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家礼,重庆市龙凤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850号原告:闵家礼,男,194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龙凤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唐家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50247408。原告闵家礼诉被告重庆市龙凤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闵家礼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家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闵家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家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闵家礼负担。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巧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