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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李振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雨宽男,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郭占华,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乌前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康 文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高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