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吴新亮与王建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亮,王建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871号原告:吴新亮,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增善,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刚,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亮与被告王建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63元,退回原告吴新亮。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