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滁州市文浩商贸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南谯区华府健身俱乐部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文浩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区华府健身俱乐部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30号原告:滁州市文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明光路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227826310。法定代表人:罗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贤璐,该公司员工。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华府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天逸华府桂园西门对面苏果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汤小华,该公司经理。原告滁州市文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华府健身俱乐部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滁州市文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文浩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文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文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