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梁胜涛诉被告孙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胜涛,孙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974号原告梁胜涛,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居住阳泉市开发区大连街。被告孙志军,男,1985年出生,汉族,现居住阳泉市开发区青岛路8号众创电子商务产业园。原告梁胜涛诉被告孙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梁胜涛诉被告孙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胜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