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运坤申请廖海斌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38号本院在执行刘运坤申请廖海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65758元,承担执行费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6575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审判员 吕金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景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