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9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闫景雪与北京佳成时代文化传媒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景雪,北京佳成时代文化传媒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9136号原告:闫景雪,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被告:北京佳成时代文化传媒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0号2号楼D座(4、5、6层)北京盛嘉利商务酒店610室。投资人:徐开宣。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景雪与被告北京佳成时代文化传媒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闫景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闫景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