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门新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维新无纺布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新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维新无纺布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723号原告:江门新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80号首层102-103、二层20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562634734F。法定代表人:李雪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姿,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秀,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维新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民营工业区业兴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762347958。法定代表人:张国新。原告江门新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维新无纺布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江门新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门新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辉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易剑尧书 记 员 赵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