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魏艳红与王春德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艳红,王春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艳红,女,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春德,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魏艳红与王春德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人民币134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88元,尚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档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