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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悦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皖云茶业有限公司等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悦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皖云茶业有限公司,邓忠豪,许铭,邓业菊,李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57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5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史简青,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悦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耀生。被执行人:安徽皖云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邓忠豪。被执行人:邓忠豪,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许铭,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邓业菊,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李家全,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悦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忠豪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浪路XXX号三、四层,510号一、二层,542号三、四、五、六层,544号1-2层、546号1-2层的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忠豪(与案外人邓海锐)共有的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但上述房产因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臧唯佳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邵伟忠审判员  韩雨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