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l7)陕10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西安山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山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l7)陕1002财保15号申请人:西安山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阮仕华,男,生于1969年,汉族,居民,公司经理,住河北省。被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商州区申请人西安山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在陕西省商洛汽车改装厂2000000元总额内的工程款暂停支付。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在陕西省商洛汽车改装厂2000000元内的工程款。(期限为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