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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任晶与辽宁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宽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晶,辽宁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宽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772号原告:任晶,女,1958年12月5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辽宁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宽甸分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尤雨青,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府前西街。法定代表人:王建群,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任晶与被告辽宁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宽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威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