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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XX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张XX,蔡XX,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XX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411号原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被告:蔡XX,被告: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被告:韦XX,第三人:张XX,原告李XX与被告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XX、蔡XX、韦XX及第三人张XX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决定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李XX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XX、蔡XX、韦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撤回对被告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XX、蔡XX、韦XX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XX、蔡XX、韦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082元,依法减半收取41541元,公告费1100元,共计42641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石 剑人民陪审员  何永发人民陪审员  骆玲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