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德护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护,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779号原告:赵德护,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护诉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宝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