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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立胜与应瑶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胜,应瑶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744号原告:张立胜,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金金,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瑶远,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立胜为与被告应瑶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应瑶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5日,被告应瑶远向原告张立胜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瑶远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立胜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应瑶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郏笑笑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