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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迟志达对金铁东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迟志达,金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103号申请人:迟志达,男,199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金铁东,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迟志达与被申请人金铁东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金铁东所有的,坐落于榆树市蓝天美地门市12栋3-1号、丘(地)号为X,吉榆房预华昌区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79.66平方米的房屋一幢,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担保人李东锴购买的,由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万龙.第六城(万龙名城)A-2幢2单元X房,丘(地)号:X、建筑面积以登记机关备案为准。二、查封被申请人金铁东所有的坐落于榆树市蓝天美地门市X号、丘(地)号为X)、吉榆房预华昌区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79.66平方米的房屋一处。申请人迟志达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凯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