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芳申请执行田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芳,田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577号申请执行人吴芳,女,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被执行人田杨,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吴芳申请执行田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田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芳借款本金33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8000元为借款本金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4年5月15日计算至田杨实际还款之日)。被执行人田杨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吴芳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永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