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阿拉善左旗鑫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阿拉善盟西部利发洗涤有限责任公司、俞倩、俞发利、俞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鑫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西部利发洗涤有限责任公司,俞倩,俞发利,俞锴,阿拉善盟西部利发农牧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994号原告:阿拉善左旗鑫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王军和,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英,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阿拉善盟西部利发洗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理人:俞倩,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俞倩,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盟西部利发洗涤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俞发利,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盟西部利发农牧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俞锴,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盟西部利发农牧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阿拉善盟西部利发农牧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理人:俞发利,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阿拉善左旗鑫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盟西部利发洗涤有限责任公司、俞倩、俞发利、俞锴、阿拉善盟西部利发农牧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拉善左旗鑫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0元,退还原告阿拉善左旗鑫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图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