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晓莉与被执行人杜兆庚、沈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莉,杜兆庚,沈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55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莉,女,1973年10月31日生。被执行人:杜兆庚,男,1981年5月14日生,白族。被执行人:沈媛媛,女,1981年9月3日生。关于申请人李晓莉与被执行人杜兆庚、沈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杜兆庚名下云AXX**好车一辆,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沈媛媛名下位于昆明市五里住宅小区一组团X幢X单元XXX号、昆明市枫林盛景小区XX幢X单元XXX号房屋各一套,因本院无法确定上述车辆的位置,故不能对其扣押,而沈媛媛名下房屋均设有抵押权,暂时不能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