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唐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7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9号。负责人:廖晓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杰,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强,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被告唐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