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兰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兰香,肖承志,王衍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92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7183916-1。法定代表人:谢龙平,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兰香,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待业,住大余县。被执行人:肖承志,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南康市,现住大余县。被执行人:王衍清,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现住大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兰香、肖承志、王衍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孟兰香、肖承志、王衍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以(2016)赣0723执8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承志位于大余县南安镇梅国北路金地锦城B1号地块的房产(产权证号为:余000243**),查封被执行人肖承志位于大余县南安镇梅国北路金地锦城B1号地块的房产(产权证号为:余00024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肖承志所有的大余县南安镇梅国北路金地锦城B1号地块的房产(产权证号为:余000243**)。二、拍卖被执行人肖承志所有的大余县南安镇梅国北路金地锦城B1号地块的房产(产权证号为:余00024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吴余春审 判 员 廖达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永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