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鸿源天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张品晶等14人与刘跃明、刘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品晶,刘跃明,刘耀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异31号案外人吉林省鸿源天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致名,执行总监。申请执行人张品晶等14人。被执行人刘跃明,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耀光,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品晶等14人与被执行人刘跃明、刘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吉林省鸿源天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吉林省鸿源天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张品晶等14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一初字第726、727、743、744、745、748、749、750、751、752、753、754、755、7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31日、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梨执字第1155、1156、1157、1158、1159、1160、1163、1164、1165、1166、1167、11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跃明所有的原梨树法院院内围墙、房屋、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2016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5)梨执字第1155-1168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案外人吉林省鸿源天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认为:1、本院查封的标的物是二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借款的抵押物,且该抵押物在2016年2月29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查封。2、申请执行人张品晶等14人涉嫌诈骗、洗钱、虚假案件等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请求本院撤销查封裁定,停止评估、拍卖。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品晶等14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一初字第726、727、743、744、745、748、749、750、751、752、753、754、755、7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31日、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梨执字第1155、1156、1157、1158、1159、1160、1163、1164、1165、1166、1167、11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跃明所有的原梨树法院院内围墙、房屋、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2016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5)梨执字第1155-1168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另查明,被执行人刘跃明、刘耀光于2015年4月29日、2015年5月6日分两次共向案外人吉林省鸿源天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借款到期后没有偿还。案外人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2月29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02民初字6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梨树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及附属物。案外人吉林省鸿源天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在梨树县房产和国土部门办理借款抵押登记。本院认为,案外人吉林省鸿源天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借给二被执行人刘跃明、刘耀光借款时没有在梨树县房产和国土部门办理借款抵押登记,且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02民初字632号财产保全查封裁定在本院作出(2015)梨执字第1155、1156、1157、1158、1159、1160、1163、1164、1165、1166、1167、1168号执行查封裁定之后。本院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要求解除查封没有法律依据。至于案外人提出申请执行人张品晶等14人涉嫌诈骗、洗钱、虚假案件等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不在本院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其它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吉林省鸿源天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默然审判员 李福柱审判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