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陈长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陈长国,彭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933号。负责人:罗智玲,行长。被执行人:陈长国,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彭琳娟,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长国、彭琳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长国、彭琳娟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