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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河、黄正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河,黄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黄河,男,1991年5月27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黄正明,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黄河与被执行人黄正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河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8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正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黄正明已履行6100元。申请执行人黄河已领取案件款,并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正明已履行部分义务,执行款项已发放给申请人黄河。现申请人黄河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3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