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7执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茂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595号之一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茂彬、滕厚兰、王守连、张传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魏茂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魏茂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鲁统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