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历淑华与被执行人倪淼房屋过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历淑华,倪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字第466号申请人历淑华,女,满族,住所地宁安市渤海镇。委托代理人王振波(系原告之子),男,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倪淼,女,汉,职工,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本院(2017)黑1084民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倪淼(系房屋所有人孙琼独生长女)协助原告历淑华办理位于宁安市宁安镇安居小区*号楼*单元***室,面积61平方米,宁安市房权证为宁安镇字第104882楼房的过户手续。逾期被告倪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历淑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倪淼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倪淼确定配合申请人变更房屋,因房屋产权人为被执行人倪淼之母亲孙琼,其在2009年2月9日去世,被执行人倪淼无法进行过户手续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房屋所有人孙琼名下所有的,位于宁安市宁安镇安居小区一号楼二单元232室,面积61平方米,宁安市房权证为宁安镇字第104882楼房变更为申请人历淑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秀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