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佳宝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佳宝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刑初4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佳宝,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化某某,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系被告人丁佳宝朋友。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佳宝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啸天、王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佳宝及其辩护人化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丁佳宝以牟利为目的,通过“ebay”网站从国外卖家处以550英镑的价格购买重约2000余克的象牙制品欲在国内销售。国外卖家按照与被告人丁佳宝约定方式将上述象牙制品从葡萄牙共和国邮寄进境时被沈阳海关缉私局查获。经鉴定,上述象牙制品为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象牙)加工制成,重量共计2065克,价值人民币8.6万元。被告人丁佳宝于2015年11月25日被沈阳海关缉私局抓获,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佳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沈阳海关出境货物检验记录单、邮单、邮包外包装及象牙制品照片,交易记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丁佳宝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佳宝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丁佳宝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丁佳宝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佳宝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珍贵动物制品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冠杰审 判 员 郎 冰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绍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