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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白某某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日被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平县看守所。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柏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89号楼2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初某某停放在单元门口的一台酒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2、2016年12月4日或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铁南街道站前路西段铁北小区19C号楼东拐角处,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银灰色荣事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0元。3、2016年12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铁南街道南沟新村小区1号楼5单元一楼楼道内,将被害人白##停放在此处充电的一台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元。4、2016年12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万寿街道二高中对面的东城学府小区3号楼南车棚内,将被害人付##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5、2016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京沈路三段平房12-2号,将西墙外被害人刘##停放在此处的粉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6、2016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东环岛佳惠超市门前,将被害人王@@停放在此处的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7、2016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红山街道原职高对面的新泰福霖小区北侧高层2单元楼道口,将被害人姜@@停放在此处充电的红色祥龙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8、2016年1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通泰小区院内,将被害人邵@@停放在此处的德邦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50元。9、2016年12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万寿街道环岛佳园小区南楼三单元地下室,将被害人孙@@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爱玛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据此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白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27日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89号楼2单元门口,将初某某停放在此的酒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建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2、2016年12月4日或5日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铁南街道站前路西段铁北小区19C号楼东拐角处,将王某停放在此的银灰色荣事达牌电动车盗走。经建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0元。3、2016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铁南街道南沟新村小区1号楼5单元一楼道内,将白##停放在此的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建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元。4、2016年12月19日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万寿街道二高中对面的东城学府小区3号楼南车棚内,将付##停放在此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建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5、2016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京沈路三段平房12-2号西墙外,将刘##停放在此的粉色电动车盗走。经建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6、2016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东环岛佳惠超市门前,将王@@停放在此的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建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7、2016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红山街道新泰福霖小区北侧高层2单元楼道口,将姜@@停放在此的红色祥龙牌电动车盗走。经建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8、2016年1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通泰小区院内,将邵@@停放在此的德邦牌电动车盗走。经建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50元。9、2016年12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平县万寿街道环岛佳园小区南楼三单元地下室,将孙@@停放在此的红色爱玛电动车盗走。经建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到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白某某供述:证实其系2016年11月中旬来建平县的。来建平县后一共盗窃过九次电动车,盗窃的电动车全部低价出售了,所得钱款用来吃饭和住宿。其盗窃电动车所用钥匙有的是在路边捡的,有的是电动车上自带的。二、被害人初某某、白##、孙@@、王@@、付##、姜@@、王某、刘##、邵@@陈述,上述九人的陈述分别证实各自电动车被盗的时间、地点以及被盗电动车的牌子与特征、价值情况。三、证人杜**、柏aa、胡aa、赵a、吕aa证言,证实被告人白某某将盗窃来的电动车卖给上述证人的时间、地点、及价格。四、书证:(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白某某的到案过程。(二)建平县看守所坦白材料转递函、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白某某在被羁押期间主动坦白三起盗窃犯罪的情况。(三)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经杜银廷、胡立志、柏志伟辨认,被告人白某某系卖给其电动车之人;以及被告人白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四)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情况、扣押照片,证实扣押被盗电动车及发还给孙@@、王某、姜@@、白##、初某某的情况。(五)建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九份,证实被盗电动车价值的情况。(六)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各二份,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的前科情况。(七)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的自然身份。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依法追缴赃物返还给付##、刘##、王@@、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 冰审 判 员  李红蕾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