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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3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聚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罗洪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聚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罗洪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3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继明。被执行人成都市聚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海峰。被执行人罗洪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765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聚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罗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洪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都南路422号7栋1单元5层10号住宅(建筑面积115.70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