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韶关市中威有色金属资源再生发展有限公司、钟永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韶关市中威有色金属资源再生发展有限公司,钟永绍,钟永树,钟柳和,邓冬梅,钟虎和,钟朗和,卢斌,张如全,乐昌市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二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862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主要负责人:梁志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韦华,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中威有色金属资源再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钟永绍。被告:钟永绍,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钟永树,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钟柳和,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邓冬梅,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祖锋,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秒华,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虎和,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工业中路汇展华城紫荆轩北区。被告:钟朗和,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卢斌,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张如全,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乐昌市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法定代表人:钟耀和。被告:吴二妹,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告韶关市中威有色金属资源再生发展有限公司、钟永绍、钟永树、钟柳和、邓冬梅、钟虎和、钟朗和、卢斌、张如全、乐昌市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二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邓冬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抵押,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为此,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韶关市中威有色金属资源再生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14)韶银授合字第78号《授信额度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韶关市中威有色金属资源再生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韶银最抵字第78-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上述案件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上述约定,本院作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邓冬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管辖,与双方的约定不符,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邓冬梅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邓冬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被告邓冬梅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俊审 判 员 文玉婷人民陪审员 麦燕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骆佩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