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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小虎与钱锦华、钱长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虎,钱锦华,钱长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760号原告:孙小虎,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钱锦华,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钱长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孙小虎与被告钱锦华、钱长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孙小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孙小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虎撤诉。案件受理费3815元,减半收取1907.5元,由孙小虎负担。审判员  汤传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