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监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飚与河北地河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飚,河北地河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监56号申请执行人:张飚,男,汉族,1945年4月11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河北地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曲魏路北段路西(城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忠于。张飚与河北地河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经查,河北地河酒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多个法院均有案件正在执行中。为降低执行成本,便于统筹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统一执行标准和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10346号民事判决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雁审判员 钱 俊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