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起诉人某某构件厂与被起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构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895号起诉人某某构件厂经营者张某某,男,汉族起诉人某某构件厂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诉称:其与刘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刘某某从起诉人处订购电力管沟盖板及电力井盖,随后起诉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交付了货物,但至今刘某某仍欠货款20865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某支付起诉人货款208650元。经审查,起诉人某某构件厂与刘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了《某某构件供货合同》,约定由某某构件厂向刘某某出售水泥制品。上述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起诉人住所地“某某村”、被告刘某某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均不在我院辖区范围,故申请人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某某构件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靖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