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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傅智慧与李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智慧,李国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4378号原告傅智慧(同付志慧),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国生,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傅智慧与被告李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煤款14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柳俊海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智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被告在原告处赊煤,2014年11月15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14500元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煤款1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40.00元原、被告每人负担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