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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静威诉大庆中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静威,大庆中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高静威,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大庆中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博学大街45号三层305室。法定代表人吕方志,职务董事长。原告高静威诉被告大庆中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黑06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静威于2017年3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中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黑06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