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唐文富申请执行杨德荣、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富,杨德荣,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949号申请执行人唐文富。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荣。申请执行人杨德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92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9日受理唐文富申请执行杨德荣、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86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因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6年11月29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上述账户余额不足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9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书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