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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英梅与邹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梅,邹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509号原告:刘英梅,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如,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智敏,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刘英梅与被告邹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梁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如,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3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3日起至清还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2%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为168973.33元);2.原告对抵押物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东35号水悦云天花园XXXXXX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是朋友,被告为顺德有名的老师,曾为原告子女辅导补习,因此,原告一直很相信、敬重被告。从2010年起,被告声称其前夫投资奥克欧帝斯襄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让其作法定代表人代为持股,公司业务前景非常好。取得原告信任后,被告就向原告陆续借款。出于对被告的特殊信任,且原告当时做贸易有较充裕的现金收入,原告多次向被告出借现金,被告亦出具相关借条。截至2014年4月8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达257万元。被告于2017年4月8日用另一处财产为原告设定抵押,金额为25万元(已起诉判决)。双方于2014年5月13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30万元,利率为每月0.2%,借款期限为5年,并将被告名下的上述水悦云天花园11号楼1梯1202号房产抵押给原告。双方于2014年5月15日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被告表示其投资的公司已被他人强占,被告本人被他人起诉,已进入执行阶段,无力偿还欠原告的借款本息。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抵押也属实。被告现在没有能力还款,被告的工资已被法院执行了,连生活都成问题。原告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条、欠据、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等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与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可相互印证,可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原、被告认识多年,被告是老师,经常为原告的子女免费辅导功课。原告与丈夫开办公司,手上有富余的资金。被告是奥克欧帝斯襄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声称经营公司需要向原告借款。被告从2009年年底至2014年初陆续向原告借款多笔,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多份借条。2014年4月8日,被告出具《欠据》一份给原告,确认截止至2014年4月7日,共欠原告借款257万元。2014年5月13日,原被告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其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东35号水悦云天花园XXXX房产为其向原告上述借款中的230万元(双方称另外25万元借款以其他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已另案处理)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债权除了借款本息外,还包括了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等;借款期为5年,借款月利率为0.2%。双方于2014年5月15日就上述抵押房产办妥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13667号)。由于这两年被告涉及其他诉讼案件,向原告表示其已无力偿还借款,原告遂于2017年5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虽然未届满,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且表示已丧失偿债能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东35号水悦云天花园XXXXXX房产为上述《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等提供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智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英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4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0.2%计算至被告清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二、原告刘英梅就被告邹智敏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东35号水悦云天花园XXXXXX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XX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款项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75.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智敏负担(被告应在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