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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旗丰有限责任公司与于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旗丰有限责任公司,于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62号原告科左后旗旗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于臣,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旗丰公司与被告于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58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94.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