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旗丰有限责任公司与于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旗丰有限责任公司,于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62号原告科左后旗旗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于臣,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旗丰公司与被告于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58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94.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