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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得春与被执行人赵新军、曾新得、曾新平、赵运星、赵新国、赵巨才、赵从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得春,赵永红,赵新军,曾二伟,曾新得,曾新平,赵运星,赵新国,赵巨才,赵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90号申请执行人柴得春,男,1964年0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永红,男,1967年0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新军,男,1955年0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曾二伟,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曾新得,男,1957年0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曾新平,男,1969年0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赵运星,男,1964年0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新国,男,1951年02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巨才,男,1962年0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从文,男,1952年09月15日出生。柴得春与赵新军、曾新得、曾新平、赵运星、赵新国、赵巨才、赵从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7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6月02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赵新军、曾新得、曾新平、赵运星、赵新国、赵巨才、赵从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新军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新得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新平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四、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运星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五、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新国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六、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巨才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从文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