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秀真与杜长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真,杜长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31号申请人:李秀真,女,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杜长瑞,男,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李秀真与被申请人杜长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长瑞的鲁NF9M**号车辆或者同等数额40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曹淑春自愿提供其名下的、坐落在德州市德城区天华小区X号楼X单元40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杜长瑞的鲁NF9M**号车辆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曹淑春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福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