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漫武刑事财产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漫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35号移送单位:天祝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漫武,男,生于1993年7月5日,甘肃省环县人,现住甘肃省环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漫武为被执行人的刑事财产刑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天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漫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漫武在2017年1月26日前缴纳罚金2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2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漫武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漫武无房产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鹏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