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豪硕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540号周豪硕,男,汉族,2013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北褚乡胡泉村,联系电话1351321****郑风花,女,汉族,1953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东张乡东张村槐北路*号,联系电话1583218****周焕然,女,汉族,2015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北褚乡胡泉村,联系电话1351321****孔聚粉,女,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东张乡东张村槐北五路*号,联系电话1583218****孔翠芳,女,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北褚乡胡泉村芹星路*号,联系电话135132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联系电话1593116****法定代表人:王翔周豪硕等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7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豪硕、郑风花、周焕然、孔聚粉、孔翠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70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鹏超